4 有關甲貸與乙新臺幣 50 萬元後,為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權利,以確保其對乙之債權得以實 現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經判決確定而取得之慰撫金請求權
(B)債權人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扶養請求權
(C)乙負給付遲延責任時,原則上甲得行使債務人乙之權利
(D)甲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時,其得代位乙受領第三人對乙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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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551), C(56), D(63), E(0) #3183597

詳解 (共 6 筆)

#6002725
第 242 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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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4470
扶養之請求,乃請求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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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937
一身專屬權和權利人不可分離,只可由權利人本人行使。
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繼承人不得繼承、權利人也不得轉讓給他人。
例如:退休金請求權扶養請求權等。(B) 債權人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扶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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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174

扶養請求權應該是專屬權 不得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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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616
民法第242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3條 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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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884
民法§242債權人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A:正確。
C:正確。僅專屬債務人之權利不屬於可代為行使之事項。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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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4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B:受扶養為個人專屬之權利,故不可為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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