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警察人員下列何種行為,並未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A)加入特定政黨,並兼任該黨地方黨部主任委員
(B)配偶參選民意代表,兼任其競選辦事處之總幹事
(C)於法定上班時間,請事假參加其政黨所舉辦之遊行活動
(D)於退勤後,主持特定公職候選人之選舉造勢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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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606), C(4211), D(817), E(0) #2781095
統計: A(86), B(606), C(4211), D(817), E(0) #2781095
詳解 (共 4 筆)
#5324337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五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 6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第 7 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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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819
C為什麼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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