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此種表示之性質為觀念通知
(B)本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此種責任之性質為侵權責任,非履行責任
(C)第三人如非善意,即不得主張表見代理
(D)法定代理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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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7), B(1280), C(190), D(295), E(0) #2052071
統計: A(407), B(1280), C(190), D(295), E(0) #2052071
詳解 (共 10 筆)
#4577208
第169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B指履行責任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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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646
個人淺見 有錯誤歡迎指正
B 如果本人要負授權責任 表示法律關係發生在本人和相對人之間
所以本人要負契約責任(關於債務履行)
如果本人不負授權責任 構成狹義無權代理 依照110由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D 法定代理應是指法定代理人 即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
故不發生表見代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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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215
表見代理之要件
(1) 權利外觀之存在:
即本人因其行為而創造出使法律行為相對人誤信有代理權存在之外觀,又可分:
A. 基於授權通知:
實際上並未授與代理權,僅表示已對行為人授與代理權,此項表示為欠缺法效意思之觀念通知。如:賦予一定之外部職務、授權書之交付、公告、登記等。(表見授權;民法第169條前段)
B. 基於容忍授權:
本人明知,卻默許該行為人為代理行為,足以使人信其有代理權。(民法第169條後段)
C. 基於外部授權:發生於外部授權,但內部撤回或限制之情形。(民法第107條)
出自三民
第 107 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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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871
(一)民法§169前段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乃是本人以一定之行為將「代理人具有代理權」之事實對外表示之謂,核其性質為觀念通知,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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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乃指猶如有權代理般之「履行責任」,可知(B)之論述「為侵權責任,非履行責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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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169規定:「…..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依但書規定可推知第三人如惡意或善意有過失即不得主張表見代理,(C)之論述應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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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定代理始有表見代理,法定代理無其適用,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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