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工會未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時,下列何種人員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申請公假
辦理會務?
(A)企業工會監事
(B)產業工會理事
(C)職業工會理事長
(D)企業工會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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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41), C(84), D(48), E(0) #2851538
統計: A(194), B(41), C(84), D(48), E(0) #2851538
詳解 (共 3 筆)
#7263276
工會法
第 36 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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