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之實施,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人員出席一般婚喜慶時,巧遇特定對象,雖無接觸,亦應將接觸經過情形填報交往報告表 陳核
(B)因公務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實施後 2 日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報告表 陳核
(C)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工作,應於專案前即預先報准,方得實施
(D)經撤銷註記之幫派組合成員非屬本規定之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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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69), C(61), D(338), E(0) #325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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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4155
(A) 警察人員出席一般婚喜慶時,巧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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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767
(A)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第8點:「警察人員因不知情而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知情後,應立即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題意表示「無接觸」,故不須陳核。
(B)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第5點:「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接觸交往前應填具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申請表,載明必要之原因及人 、事、時、地、物,報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實施。但遇緊急情況時,得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單位主管報准後實施;實施後三日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
(二)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防制幫派專案性工作免除事前報准程序,惟於專案結束後,應檢具該專案規劃資料並填報接觸交往報告 表陳核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未核准報備。(C)
(三)其他執行簽奉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之特殊、重大專案性工作,比照 前款規定辦理。
(D)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第3點
警察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未經核准,禁止與下列特定對象接觸交往:
(一)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
(二)註記或準註記幫派組合成員。
(三)經營色情、賭博、破壞國土及其他不法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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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626
「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加強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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