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是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司法警察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在情況急迫得逕
行同行之要件?
(A)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 匿之虞
(B)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同觸犯刑罰法律
(C)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
(D)有事實足認為觸犯刑罰法律,經被盤查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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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77), C(312), D(207), E(0) #3255296
統計: A(51), B(77), C(312), D(207), E(0) #3255296
詳解 (共 5 筆)
#6352140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4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同行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同觸犯刑罰法律。
二、少年於收容、羈押、執行感化教育或徒刑之執行中脫逃。
三、有事實足認為觸犯刑罰法律,經被盤查而逃逸。
四、所觸犯之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於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適用之。
第一項同行,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如法官不簽發時,應即將被同行少年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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