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法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法條可作為定管轄競合之依據
(B)該法條不得作為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依據
(C)該法條為事務管轄之依據
(D)該法條屬於組織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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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159), C(71), D(95), E(0) #3703889
統計: A(296), B(159), C(71), D(95), E(0) #3703889
詳解 (共 5 筆)
#7279132
A選項並未規定管轄競合時之處理途徑、程序,無法作為定管轄競合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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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974
(A) 該法條可作為定管轄競合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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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該法條不得作為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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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該法條為事務管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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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該法條屬於組織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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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390
第 6 題:事務管轄之法規性質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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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與法源依據】 管轄權之種類與《行政程序法》第 13、14 條(管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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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與選項解析】
本題考點在於分辨「法條的性質」。法律條文寫「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這是在劃分**「事務管轄權」,同時在廣義行政法學理上,這種賦予機關權限的條文,也屬於「組織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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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本題正解)。 什麼是「管轄競合」?是指同一個事件,有「兩個以上」的機關都有管轄權(例如噪音問題,警察局跟環保局都能管),這時必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4 條來決定誰優先管。單純一句「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的條文,只能用來確定誰是主管,無法用來解決「多個機關搶著管」的競合問題。
(B) 正確。要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必須要有「作用法(如具體裁罰條文)」,不能單憑這句組織管轄條文就開罰。
(C) 正確。這正是賦予該機關事務管轄權。
(D) 正確。賦予行政機關權限的規範,學理上歸類為廣義的「組織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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