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降級處分者,自改敘之日起,4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B)申誡處分,得以口頭方式為之,受申誡人請求,方須作成書面
(C)罰款之懲戒處分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D)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懲戒處分,得對現任公務員將來之退休(職、伍)金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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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31), C(399), D(103), E(0) #3703890
統計: A(37), B(31), C(399), D(103), E(0) #3703890
詳解 (共 4 筆)
#7292197
(A)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5 條
降級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降級 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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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降級處分者,自改敘之日起,4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15條第一項: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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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誡處分,得以口頭方式為之,受申誡人請求,方須作成書面
↳ 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
「申誡,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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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罰款之懲戒處分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Ⅰ: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Ⅱ:「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Ⅲ:「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Ⅱ:「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Ⅲ:「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白話: 罰款不能和第三、第六款併罰)
Ⅳ:「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Ⅳ:「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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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懲戒處分,得對現任公務員將來之退休(職、伍)金扣減之
↳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二項:
「前項第三款(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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