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機關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欲將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係屬職權事項,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權限之委託
(B)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權限移轉予他機關時,則撤銷權之行使,應於權限移轉後改由承受其業務機關為之
(C)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所謂「缺乏事務管轄權限」,應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事
(D)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任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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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6), B(364), C(913), D(74), E(0) #3127453
統計: A(1206), B(364), C(913), D(74), E(0) #3127453
詳解 (共 9 筆)
#5941323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程序法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4號行政判決要旨
同法第111條第6 款所規定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一之「未經授權而……缺乏事務權限者」所稱之「缺乏事務權限」,係指重大明顯情形,如非屬重大明顯情形,行政處分未經授權而缺乏事務權限者,為得撤銷而非無效
權限轉移
倘於行政處分作成後移轉與他機關,此撤銷權之行使,應於權限移轉後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之
原處分機關
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重點】
1、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所謂「缺乏事務管轄權限」,應限縮於重大明顯之情事,故 C 答案正確
2、行政處分之撤銷,由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為之,然則本題行政處分管轄權轉移至其他機關時,撤銷權之行使,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之,故 B 答案正確
3、D 答案為行政程序15條條文內容,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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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200
(A)應該是錯在要依"法規"不是依"職權"委託...。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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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46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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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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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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