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係公務員服務法許可公務員從事之行為?
(A)取得職務上有直接管理權限營利事業10%之股份
(B)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教學職務
(C)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民間基金會董事長
(D)休假時間受邀出席研討會分享攝影技巧,並支領演講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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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97), C(44), D(2258), E(0) #3127454
統計: A(96), B(97), C(44), D(2258), E(0) #3127454
詳解 (共 4 筆)
#5936082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4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第15條
4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5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應報服務機關備查
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應報服務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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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571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5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5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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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471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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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
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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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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