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案件係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合議審理並裁判之
(B)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係採一級一審
(C)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D)公務員雖非執行職務,但其個人行為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亦應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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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011), C(222), D(106), E(0) #3127456
統計: A(44), B(2011), C(222), D(106), E(0) #3127456
詳解 (共 7 筆)
#5897552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採一級二審
第一審:事實審-懲戒法庭
第二審:法律審-職務法庭
第一審:事實審-懲戒法庭
第二審:法律審-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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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348
什麼是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前身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民國109年7月17日因立法院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而改名,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
懲戒程序:
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一審由三名法官合議,二審由五名法官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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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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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462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第一審、第二審均以行言詞辯論為原則。又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原則上亦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則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這項修正將使懲戒法庭第二審能及時糾正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不僅更能維持公務紀律,也能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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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208
採一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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