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B)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不論是 原告或被告,均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C)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即使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負擔
(D)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故亦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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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88), C(373), D(63), E(0) #3311924

詳解 (共 4 筆)

#6209519
(A)
民事訴訟法 
第84條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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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83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C)
第80條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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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423條
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
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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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730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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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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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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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675
補充由勝訴人負擔訴訟費用 ﹝1﹞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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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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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06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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