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不具有移送公務員懲戒之權限?
(A)直轄市行政首長
(B)監察院
(C)主管機關首長
(D)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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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9), B(232), C(93), D(977), E(0) #2938764
統計: A(509), B(232), C(93), D(977), E(0) #2938764
詳解 (共 8 筆)
#5602258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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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597
(D)懲戒法院 懲戒公務員受
是受理被移送來的人 不會主動把人移進來懲戒(不告不理原則)
是受理被移送來的人 不會主動把人移進來懲戒(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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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7072
送到法院後,懲戒法院自己就懲戒了,根本不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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