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保障法中之申訴再申訴制度,限制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不符合憲法第 16 條之訴訟 權保障
(B)外勤消防人員之服勤務時數與超時服勤補償規定,立法者有義務另為必要合理之處理
(C)公務人員之健康權,為憲法所保障,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
(D)管理措施是否違反公務人員之權利,應該考量其行政機關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以及干預之 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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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6), B(111), C(81), D(237), E(0) #2938766
統計: A(1216), B(111), C(81), D(237), E(0) #2938766
詳解 (共 6 筆)
#5715232
釋字第785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以為救濟之規定。依同法第79條規定,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是同法第77條第1項所稱認為不當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包括得依復審程序救濟之事項,且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或處置是否不當,不涉及違法性判斷,自無於申訴、再申訴決定後,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問題。況上開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是系爭規定一,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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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489
釋字第785號
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於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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