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係以法官幾人合議行之?
(A)3 人
(B)5 人
(C)7 人
(D)1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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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99), C(42), D(704), E(0) #2052383
統計: A(37), B(199), C(42), D(704), E(0) #2052383
詳解 (共 5 筆)
#4165773
(A) 3 人(X)
(B) 5 人(X)
(C) 7 人(X)
(D) 11 人(O)
法院組織法 第 51-6 條 (大法庭之組織)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B) 5 人(X)
(C) 7 人(X)
(D) 11 人(O)
法院組織法 第 51-6 條 (大法庭之組織)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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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3735
法院組織法第51-6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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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129
第 51-6 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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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916
看不懂51-6條規定
第一項是指審判長有兩位的意思嗎??因為條文用"及"
第三項根本不懂是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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