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檢察官行使職權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檢察官得主動實施偵查犯罪
(B)法院得指揮檢察官行使職權
(C)檢察官得對犯罪者提起公訴
(D)檢察總長得指揮檢察官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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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940), C(18), D(27), E(0) #2052384
統計: A(33), B(940), C(18), D(27), E(0) #2052384
詳解 (共 3 筆)
#5500133
第 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第 61 條
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第 63 條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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