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設置地方自治團體之人口數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得設直轄市
(B)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得設市
(C)人口聚居達 10 萬人以上未滿 50 萬人,得設縣轄市
(D)人口聚居達 5 萬人以上未滿 10 萬人,得設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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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51), C(57), D(599), E(0) #2687182
統計: A(21), B(51), C(57), D(599), E(0) #2687182
詳解 (共 4 筆)
#5079132
地方制度法第4條
I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III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IV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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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376
(D)地方制度法並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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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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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直轄市 |
準直轄市 |
市 |
縣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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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 |
125萬人 政治、經濟、文化、都會區域發展 |
縣200萬人 §34直轄市議會70日 §54議會組織準則 §55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62政府組織準則、所屬機關、學校組織規程 §66國稅、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67收入支出、地方稅、規費 |
50~125萬人 政治、經濟、文化 |
10~50萬人 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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