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設置地方自治團體之人口數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得設直轄市
(B)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得設市
(C)人口聚居達 10 萬人以上未滿 50 萬人,得設縣轄市
(D)人口聚居達 5 萬人以上未滿 10 萬人,得設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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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51), C(57), D(599), E(0) #2687182

詳解 (共 4 筆)

#5079132
地方制度法第4條


I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III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IV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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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376
(D)地方制度法並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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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8370
其實這題目很簡單,地方制度法所規定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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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214

§4

直轄市

準直轄市

縣轄市

組成

125萬人

政治、經濟、文化、都會區域發展

縣200萬人

§34直轄市議會70日

§54議會組織準則

§55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62政府組織準則、所屬機關、學校組織規程

§66國稅、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67收入支出、地方稅、規費

50~125萬人

政治、經濟、文化

10~50萬人

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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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69703
未解鎖
人口聚居達 5 萬人以上未滿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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