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共造產事業屬地方制度法明定之直轄市自治事項
(B)憲法第 118 條係將中央與地方間之權限爭議交由司法院大法官解決
(C)古蹟、古物等文化資產保存事項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地方並無執 行之權限
(D)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保障、糾察及保障等事項,係由中央立法並 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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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13), C(78), D(646), E(0) #2687179

詳解 (共 4 筆)

#5029318

(A)地制§73()、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地制§83-3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

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山地原住民區公用及公營事業。

()山地原住民區公共造產事業。

()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B)憲法§110: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C)(D)憲法§108:下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列舉幾個常見的)

二、行政區劃。

四、教育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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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4854
(A)參第1題 (B)憲法第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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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188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山地原住民區

組織&行政管理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b.組織設立、管理

c.戶籍行政

d.土地行政

e.新聞行政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b.組織設立、管理

c.新聞行政

財政

a.財務收支、管理

b.稅捐

c.公共債務

d.財產經營、處分

a.財務收支、管理

b.財產經營、處分

社會服務

a.社會福利

b.公益慈善事業、社會救助

c.人民團體輔導

d.宗教輔導

e.殯葬設施設置、管理

f.調解業務

a.社會福利

b.公益慈善事業、社會救助

c.人民團體輔導

d.宗教輔導

e.殯葬設施設置、管理

f.市調解業務

a.社會福利

b.公益慈善事業、社會救助

c.殯葬設施設置、管理

d.調解業務

a.社會福利

b.公益慈善事業、社會救助

c.殯葬設施設置、管理

d.調解業務

教育文化&體育

a.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社會教育興辦、管理

b.藝文活動

c.體育活動

d.文化資產保存

e.禮儀民俗及文獻

f.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設置、營運、管理

a.社會教育興辦、管理

b.藝文活動

c.體育活動

d.禮儀民俗及文獻

e.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設置、營運&管理

勞工行政

a.勞資關係

b.勞工安全衛生

 

都市計畫&營建

a.都市計畫擬定、審議、執行

b.建築管理

c.住宅業務

d.下水道建設、管理

e.公園綠地設立、管理

f.營建廢棄土處理

經濟服務

a.農、林、漁、牧業輔導、管理

b.自然保育

c.工商輔導、管理

d.消費者保護

水利

a.河川整治、管理

b.集水區保育、管理

c.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d.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

衛生&環境保護

a.衛生管理

b.環境保護

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交通&觀光

a.道路規劃、建設、管理

b.交通規劃、營運、管理

c.觀光事業

a.縣市管道路規劃、建設、管理

b.交通規劃、營運、管理

c.觀光事業

營建、交通及觀光

a.道路之建設、管理

b.公園綠地設立、管理

c.交通規劃、營運、管理

d.觀光事業

公共安全

a.警政、警衛實施

b.災害防救規劃、執行

c.民防實施

a.災害防救規劃、執行

b.民防實施

事業經營&管理

a.合作事業

b.公用、公營事業

c.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

a.公用、公營事業

b.公共造產事業

c.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

其他

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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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3083

(A) 19 20 83-3 公共造產 : 縣市 鄉鎮市  山地原住民區 (X)直轄市

(B)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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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69686
未解鎖
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保障、糾察及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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