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 稅額者,不適用下列何種扣除之規定?
(A)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及財產交易損失之扣除
(B)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C)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D)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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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674), C(37), D(42), E(0) #259323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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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學前特扣扣及長照特扣有排富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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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17 

 

對於高所得族群而言,報稅時欲主張幼兒學前扣除額、長照扣除額等特別扣除額,須留意三項排富條款,台北國稅局表示,三項標準分別為適用綜所稅率超過20%股利所得採分離課稅,以及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便無法主張前述二項扣除額節稅。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5.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前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適用第二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可抵減稅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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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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