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主要業務為生產手機按鍵零件,但近年來 因為智慧型手機盛行,故該公司連年虧損。甲為 A 公司之股東,在股東會中提出減資之臨時動議, 並獲決議通過。依據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不成立
(B)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故該決議得撤銷
(C)該臨時動議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該決議無效
(D)該臨時動議未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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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457), C(175), D(62), E(0) #2792437

詳解 (共 3 筆)

#5301449
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公開發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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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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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5771
依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減資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而今提出則係違反該項之股東會召集程序規定,依同法第189條,係該決議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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