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我國相關法規之規定,「行政法人」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二者具備下列那一項共同點?
(A)組織成員不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B)年度營運經費來源以財產收入為最大宗
(C)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派董事長或理事長 1 人,為無給職
(D)不具備科層體制的特徵
統計: A(709), B(63), C(94), D(104), E(0) #3791236
詳解 (共 3 筆)
A) 組織成員不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為共同點】
此選項正確,是「行政法人」與「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最顯著的共通點之一。二者在人事制度上皆採人事鬆綁、企業化經營的模式,以擺脫傳統公務體系的束縛。
-
行政法人:《行政法人法》第20條明文規定,其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係基於契約關係進用,不受公務人員考試、任用、俸給、退休等法規的限制,以追求用人彈性與效率。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此類法人屬於「私法人」,其人員進用完全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組織內部人事規章辦理,並非公務員,亦無需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法律對其人事的監督重點在於董事會等決策層,而非一般員工。
(B) 年度營運經費來源以財產收入為最大宗【❌ 非共同點】
此選項錯誤,兩者的財源結構截然不同。
-
行政法人:其設立目的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經費高度依賴政府。其資金主要來源是「政府預算」,包括政府的年度補(捐)助。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財源主要來自設立基金(捐助財產)的孳息、過去受贈財產的運用收益以及對外募集捐款,其設立基礎即為捐助財產。部分法人在運作上雖仍可能接受政府補助,但本質上並非以政府年度預算為主要且常態的收入來源。
(C) 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派董事長或理事長 1 人,為無給職【❌ 非共同點】
此選項錯誤,兩者在董(理)事長之任命機關與報酬規定上均有不同,且均非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派。
-
行政法人:其董(理)事長由監督機關聘任,並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長由董事會依章程選任,但董事名單依法需由主管機關遴聘,亦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無給職」並非共同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僅專職董事長在符合條件時可支薪。然而,《行政法人法》並未強制規定董(理)事長為無給職,其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
(D) 不具備科層體制的特徵【❌ 非共同點】
此選項錯誤,將「不具備科層體制特徵」作為兩者的共同點過於片面。
-
行政法人:行政法人制度的設計初衷,正是為了跳脫(或擺脫)傳統政府科層體制(官僚體制)的束縛,使其運作更具彈性與效率。因此,不具備科層體制特徵是其核心設計理念。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此類法人雖為私法人,但在實際運作中,規模較大者往往因接受政府高度監督與補助,其內部管理、決策流程及層級結構仍可能呈現出相當程度的科層體制色彩,並非絕對不具備此特徵。
總結
綜上所述,只有選項 (A) 準確描述了兩者的共同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