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立學校校長準用本法之規定
(B)公務人員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C)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D)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應依規定辦理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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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1), B(36), C(68), D(137), E(0) #3791238
統計: A(731), B(36), C(68), D(137), E(0) #3791238
詳解 (共 6 筆)
#7317823
(A)(C)§17
(B)§5
(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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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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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立學校校長準用本法之規定——正確。
公立學校校長並非依法任用之常任文官,非屬本法第2條之「適用」對象,但依本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均為本法之「準用」對象。準用之意義在於因性質類似,而比照辦理,故公立學校校長仍應遵守行政中立之相關規範。 -
(B) 公務人員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錯誤。
依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本選項混淆了「加入」與「兼任」之區別,故為錯誤。 -
(C) 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不適用本法之規定——錯誤。
依本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尚未經正式任用,固非屬本法第2條之「適用」對象,然依本法第17條第7款規定,「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為本法之「準用」對象。換言之,此等人員仍應遵守行政中立之相關規範,並非完全不適用本法。 -
(D)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應依規定辦理離職——錯誤。
依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而非辦理離職。本選項誤將「請假」解為「離職」,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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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805
12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的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何時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A) 有意參選之日
(B) 宣布參選之日
(C) 登記參選之日
(D) 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
下列何者非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
(A)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B) 行政法人有給兼任人員
(C)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D) 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40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
(A)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B) 公立學校依法僱用人員
(C)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D) 公立學校教師
第17 條 (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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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初等/五等/佐級◆人事行政大意-108年 - 108 初等考試_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大意#7397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初等/五等/佐級◆人事行政大意-108年 - 108 初等考試_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大意#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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