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A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 5 人,董事長甲於配偶死亡後,便無心公司事務。乙、丙及丁三位董事提議 解除甲之董事長職務,改由其他董事擔任,以書面請求甲召開董事會,甲拒絕召開,三位董事便自行 召集董事會,開會時,甲刻意出席欲以主席身分杯葛議事,雙方上演全武行。依法律規定及實務見 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次董事會主席應由乙、丙及丁互相推選之
(B)非董事長者,無權召集董事會,此次董事會違法
(C)三位董事已達過半席次,可逕行召集董事會,無須先請求董事長召集
(D)三位董事自行召集前,未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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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2), B(45), C(176), D(71), E(0) #279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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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159
參照公司法第203-1條規定,(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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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109
A股份有限公司設有董事5人,董事長甲於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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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528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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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380
公司法第203-1 條 (股份有限公司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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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72218
未解鎖
董事會召集資格   1.董事長 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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