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選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民意代表候選人設定學、經歷限制,大法官曾宣告牴觸憲法
(B)對於無黨籍總統候選人採行連署制度,大法官曾宣告牴觸憲法
(C)要求總統候選人繳納競選保證金,大法官曾宣告牴觸憲法
(D)政黨推薦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減半繳納保證金,大法官曾宣告牴觸憲法
統計: A(2355), B(630), C(517), D(5336), E(0) #2019076
詳解 (共 8 筆)
A J290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八十年八月二日法律名稱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觸。惟此項學、經歷之限制,應隨國民之教育普及加以檢討,如認為仍有維持之必要,亦宜重視其實質意義,並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者,而為適當之規定,此當由立法機關為合理之裁量。
B C J468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C),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
D J 34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C/D我是這樣記因為對總統的要求比較高,限制多(100萬連署保證金+1500萬保證金,未達門檻不還錢),以防有人動不動就來亂除總統以外的就不能像總統一下設下諸多限制藉此限縮人民的參政權
【大法官解釋-憲法選舉權】
政黨推薦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減半繳納保證金,大法官曾宣告牴觸憲法。
釋字340: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