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增修條文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分區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
(B)不分區立法委員當選後,無法由人民罷免
(C)不分區立法委員若失去黨員資格,則喪失立法委員資格
(D)政黨至少要得到百分之五的政黨票,始得分配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之規定,違憲
統計: A(468), B(1174), C(643), D(6303), E(0) #2019077
詳解 (共 6 筆)
ABC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參考 釋字第331號
D選項
釋字第721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第 2 項等規定未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理由:
1. 憲法之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修憲機關,基於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位階相同。
2. 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憲法條文中具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者,如第 1 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 2 條國民主權原則、第 2 章人民基本權保障核心內涵,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3. 憲法第 129 條關於選舉以平等方法行之之部分,係第 7 條平等權及第 17 條選舉權之具體化規定,修憲機關仍保有衡情度勢、斟酌損益空間,惟不得有礙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原則之實現,亦不得變動選舉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
4. 憲法增修規定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 34 席,係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
5. 所設 5 ﹪政黨門檻雖可能造成選票不等值現象,惟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況觀近年選舉結果,並未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可能,是無損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未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J721
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1. 單一選區兩票制
2. 政黨比例代表席次
3. 政黨門檻規定 5%部分(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