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 ) 下列關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之說明,何者正確?
(A) 報名視覺障礙類、聽覺障礙類、肢體障礙及腦性麻痺類,可依學校所開職業類科選填志願。
(B) 智能障礙學生參加能力評估達「安置集中式特教班」之切截分數,亦可選擇「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C) 「安置特殊教育學校」、「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皆有提供餘額安置。
(D) 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國中畢業生,可於當年度放棄,隔年繼續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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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208), C(130), D(58), E(0) #1305399
統計: A(331), B(208), C(130), D(58), E(0) #1305399
詳解 (共 6 筆)
#2742433
(B) 智能障礙學生參加能力評估達「安置集中式特教班」之切截分數,亦可選擇「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訂定切截點安置標準,達標準者方可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未達標準者,得由分區安置委員會決議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C) 「安置特殊教育學校」、「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皆有提供餘額安置。
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名額,僅限安置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D) 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國中畢業生,可於當年度放棄,隔年繼續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n
未曾參加本安置方可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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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820
| 各障礙類別依簡章資格選擇報名: |
| 簡章類別/障礙類別 | 安置 特殊教育學校 | 安置 高級中等學校 集中式特教班 | 安置 高級中等學校 |
| 智能障礙 | v | v | |
| 視覺障礙 | v | v | |
| 聽覺障礙 | v | v | |
| 學習障礙 | v | ||
| 語言障礙 | v | ||
| 腦性麻痺 | v | v | |
| 肢體障礙 | v | v | |
| 情緒行為障礙 | v | ||
| 身體病弱 | v | ||
| 自閉症(含智障) | v | v | |
| 自閉症 | v | ||
| 多重障礙(含智障) | v | v | |
| 多重障礙 (含視障/聽障/肢障) | v | v | |
| 多重障礙 | v | ||
| 其他障礙(含智障) | v | v | |
| 其他障礙 | v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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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819
餘額安置
(一)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
(二)未曾參加本安置且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皆未獲錄取者,並符合本簡章報名資格者,方可報名餘額安置。
(三)餘額安置僅限安置特教學校及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一)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輔導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
(二)未曾參加本安置且免試入學、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皆未獲錄取者,並符合本簡章報名資格者,方可報名餘額安置。
(三)餘額安置僅限安置特教學校及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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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817
安置作業
(一)學生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得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但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違者取消本安置之入學資格。
(二)凡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學生,僅能擇一種簡章報名,且不得參加直轄市自行辦理之適性輔導安置管道,違者取消本安置之入學資格。
(三)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報名者,皆須參加能力評估,分區安置委員會得依據學生能力評估結果,訂定切截點安置標準,達標準者方可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未達標準者,得由分區安置委員會決議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四)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安置作業,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時間及地點由分區主辦學校逕行通知,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者,應填寫委託書(於簡章內附件)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唱名分發;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不予安置。
(五)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報名者,經審議身心狀況及其填報之志願後,如有不適性者,必要時辦理「晤談」。須參加晤談之學生請原就讀國中教師或輔導教師務必出席,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陪同參加晤談。
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未能陪同,應填寫委託書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參加晤談。
(六)經安置學校發現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將取消安置並不得註冊入學;入學後始被發覺者,得依安置學校規定撤銷學籍。國中如有作業不實或違反本適性輔導安置規定之情事,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一)學生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得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但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違者取消本安置之入學資格。
(二)凡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學生,僅能擇一種簡章報名,且不得參加直轄市自行辦理之適性輔導安置管道,違者取消本安置之入學資格。
(三)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報名者,皆須參加能力評估,分區安置委員會得依據學生能力評估結果,訂定切截點安置標準,達標準者方可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未達標準者,得由分區安置委員會決議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四)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安置作業,採現場唱名分發方式,時間及地點由分區主辦學校逕行通知,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者,應填寫委託書(於簡章內附件)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唱名分發;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不予安置。
(五)循「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報名者,經審議身心狀況及其填報之志願後,如有不適性者,必要時辦理「晤談」。須參加晤談之學生請原就讀國中教師或輔導教師務必出席,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陪同參加晤談。
學生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未能陪同,應填寫委託書委請原就讀國中教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到場參加晤談。
(六)經安置學校發現所繳證件或所填各項資料與事實不符,將取消安置並不得註冊入學;入學後始被發覺者,得依安置學校規定撤銷學籍。國中如有作業不實或違反本適性輔導安置規定之情事,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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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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