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業務者,其處罰為:
(A)廢止執業證,並禁止其執業
(B)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C)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D)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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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31), C(57), D(16), E(0) #862867
詳解 (共 1 筆)
| 第 59 條 | | 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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