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旅行業管理規則有關旅行業營業處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與符合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共同使用
(B)同一處所可為2家非屬關係企業之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C)同一處所可為2家非屬關係企業之旅行業共同使用
(D)該營業處所可再出租予其他同業之業務代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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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51), C(26), D(9), E(0) #862871

詳解 (共 2 筆)

#1261262
第 16 條旅行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內不得為二家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但符合公司法所稱關係企業者,得共同使用同一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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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325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9820044
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6 條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旅行業應設有 固定之營業處所,同 一處所內不得為二家 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但符合公司法所稱關 係企業者,得共同使 用同一處所。

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旅行業應設有 固定之營業處所;其 營業處所與其他營利 事業共同使用者,應 有明顯之區隔空間。

說明:

因應網際網路交易時代 潮流趨勢,降低旅行業 經營成本,爰修正本條 規定,放寬旅行業得與 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同一處所,並應有明顯 之區隔空間,俾供交易 相對人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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