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旅行業管理規則有關旅行業營業處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與符合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共同使用
(B)同一處所可為2家非屬關係企業之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C)同一處所可為2家非屬關係企業之旅行業共同使用
(D)該營業處所可再出租予其他同業之業務代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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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51), C(26), D(9), E(0) #862871
統計: A(250), B(51), C(26), D(9), E(0) #862871
詳解 (共 2 筆)
#450325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9820044
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6 條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旅行業應設有 固定之營業處所,同 一處所內不得為二家 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但符合公司法所稱關 係企業者,得共同使 用同一處所。
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旅行業應設有 固定之營業處所;其 營業處所與其他營利 事業共同使用者,應 有明顯之區隔空間。
說明:
因應網際網路交易時代
潮流趨勢,降低旅行業
經營成本,爰修正本條
規定,放寬旅行業得與
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同一處所,並應有明顯
之區隔空間,俾供交易
相對人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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