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具公法人之地位?
(A)臺北市信義區
(B)新北市板橋區
(C)臺中市豐原區
(D)高雄市桃源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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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3), C(37), D(1188), E(0) #2770946
統計: A(20), B(23), C(37), D(1188), E(0) #2770946
詳解 (共 3 筆)
#6521631
103 年 12 月 25 日
直轄市轄內六個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茂林區、高雄市那瑪夏區)恢復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後,由於擁有公法人地位之山地原住民區係我國地方自治史上的創舉、立法初衷也係為維護我國原住民族自治權益、保障原鄉居民之參政權益,體現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中關於扶持及保障原住民自治及相關福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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