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為直轄市議會議長之產生方式?
(A)由直轄市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
(B)由直轄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互選
(C)由直轄市議會以自律規則定之
(D)由該屆最資深之議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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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8), B(103), C(9), D(3), E(0) #2770949

詳解 (共 3 筆)

#5606879

§44

議會組織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45

議長選舉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

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議員(代表)

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總額1/3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46

罷免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行政院提出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內政部提出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代表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縣政府提出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內政部,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代表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2/3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

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2/3以上同意撤回之

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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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850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11 條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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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6734
地制法 第4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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