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代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修憲代表應定期改選,絕無例外
(B)修憲代表之任期,由修憲代表以修憲方式自我延長,法理上並無不妥之處
(C)修憲代表行使職權之正當性在於遵守與選民之約定
(D)修憲代表不得由政黨比例代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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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1), B(415), C(7151), D(1195), E(0) #1357637

詳解 (共 10 筆)

#1420591
本題的「重點與考點」在釋字499號的見解,其他的不須去延伸思考,免得徒增困擾。
釋字499摘錄部分第4點如下:
四、上開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而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至於樓上lulu大大的問題回答如下:
憲法第65條: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第七次修憲,修憲內容有關立委部分為: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席次由二百二十五席減為一百一十三席,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修憲基本上是朝符合國家、民眾利益與權利義務的方向。釋字499號的見解認為修憲代表自我延長任期,實有不妥,違背民意政治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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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286
國民大會代表自肥案,是指1999年9月中華民國國民大會進行第五次修憲時,通過的總統立法委員國民大會代表的延任案獲得通過,因而所引起的憲政爭議。這個議案的主要是以「選制改革」為名,國民大會代表自四屆起,改以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人數減為300人,但是國代與立委任期均延長至2002年6月30日。國代任期因本案通過而延長二年有餘,等於是國代自行破毀選舉任期制度而引發輿論批評,後國民黨中常會通過由國民黨立院黨團將本次修憲案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後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499號解釋,明確指出第三屆國民大會修憲議事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修憲實質內容違反憲政精神的本質,修憲結果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from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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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056

回13F


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

有正當理由時可以不改選

故非A所說的「絕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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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365

TO 樓上


(D)釋字第 499 號  理由書節錄

第二項前段:「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五屆起為一百五十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均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計算國民大會代表之當選名額,而稱之為比例代表方式。第按所謂比例代表,乃依政黨或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計算當選及議員議席分配之方法,而有別於多數代表制、少數代表制等方式,比例代表制之採行仍須以舉辦該特定公職人員之選舉為前提,若本身未曾辦理選舉,而以他種性質不同、職掌相異公職人員選舉之得票作為當選與否及分配席次之依據,則等同於未經選舉程序而產生


重點不是不能由比例代表制   而是要經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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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157
(C)選項藏在釋字499號理由書裡 按代...
(共 9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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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862

釋字499條的第三項提到當時的國大代表,是以立委選舉各政黨得票比例來分配名額,

可知修憲代表的人選席次是依據「間接的民意」,

因此頗符合選項(C)修憲代表行使職權之正當性在於遵守與選民之約定。


令人玩味的是釋字499條否定這樣的做法,

認為「依此種方式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本身既未經選舉程序,僅屬各黨派按其在立法院席次比例指派之代表,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之意旨,兩不相容,明顯構成規範衝突。

又言「若此等代表仍得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以具有民選代表身分為前提之各項職權,將牴觸民主憲政之基本原則,是增修條文有關修改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方式之規定,與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自屬有違。

如此一來便符和選項(D)修憲代表不得由政黨比例代表產生的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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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560

A修憲代表應定期改選,無例外 

B當然不行自行延長(之前國大代表就自行延長,然後被說違憲,然後國民大會就被廢了),那我當總統,要是能改我要改我要當台灣國王,後宮至少要10萬(應該不會太硬吧= =)

D修憲代表,阿不就是立法委員嗎,立法委員的比例代表制5%,立委提1/4、3/4、3/4,再由人民複決1/2同意1/2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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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99摘錄部分第4點如下:

四、上開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而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俱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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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943
就是類似 自肥法案 一樣,民意代表提議有利個人利益的法案(個人私益,非公共利益),自行提案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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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546
應該是說民意代表要修改任期必須從下屆開始...
(共 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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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7400
誰跟你約定啊!XD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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