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民國 104 年修訂的「社會救助法」中,規定低收入戶成員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增加生活扶助補助,下列
何者錯誤?
(A)年滿 65 歲
(B)懷胎滿 3 個月
(C)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D)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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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242), C(81), D(1338), E(0) #1160737
統計: A(85), B(242), C(81), D(1338), E(0) #1160737
詳解 (共 10 筆)
#141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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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 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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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479
第十二條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之補助: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六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會有監護宣告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答: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依本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1人為限。)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7.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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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804
社會救助法 第12條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 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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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565
社會救助法 第 5-3 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 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 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 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 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 一人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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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4691
第 12 條n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n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n一、年滿六十五歲。n二、懷胎滿三個月。n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n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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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763
題目在問的是2F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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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819
是懷孕滿6個月,不是3個月啊...有受監護宣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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