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 98 年修正的「性騷擾防治法」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法要求 30 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B)因教育、訓練等,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C)該法所規定之罪屬於告訴乃論
(D)該法規範所有場域中陌生人所進行之性騷擾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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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130), C(274), D(1007), E(0) #1160739

詳解 (共 6 筆)

#1411578
該法規範應該不只陌生人吧~通常在職場、學校、機構....等都是熟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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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507
我想規範範圍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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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740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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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272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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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487

還是說,防治法法規規範的是工作場所內的員工、老闆等人,而陌生人對員工有性騷擾的狀況,屬於刑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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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188

解析

依性騷擾事件發生場域及當事人身分關係,指引性平三法的性騷擾權責歸屬之界線。

「性工法」:是指發生於職場,主要是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人的性騷擾;

「性平法」:是指發生於校園,主要是學校人員對學生的性騷擾;

「性防治法」:是指發生於職場或校園以外,主要是社會人士對受害人的性騷擾。

綜言之,發生性騷擾事件,應依序判斷是否適用「性工法」或「性平法」,其餘一切歸在「性防治法」的處理範圍

參閱 林勝義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P.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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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2893
未解鎖
因為同事、老師或其他可能認識者亦可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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