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民法的法源,民法第 1 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民間「洗門風」的習慣,即是該條所稱之「習慣」
(B)此之「習慣」,係專指習慣法而言
(C)憲法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的規定,是該條所稱之法律
(D)條約是規範國家間權利義務之協定,絕非是民法法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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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2305), C(520), D(86), E(0) #146891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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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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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第 2 條:「民事所適用之習慣...
(共 2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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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B)。

分析如下
這題旨在測驗對《中華民國民法》第 1 條法源順序及其內涵的理解。
民法第 1 條條文:「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這條文確立了民事案件中,法官裁判時應依循的法源順序:
* 法律 (Law):最優先適用的法源。
* 習慣 (Custom):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補充適用的法源。
* 法理 (Legal Principles):當法律和習慣都沒有規定時,最後適用的法源。
各選項分析:

(A) 民間「洗門風」的習慣,即是該條所稱之「習慣」
錯誤。 民法第 1 條所稱的「習慣」,並非任何民間的風俗習慣都算數,它必須是**「習慣法」**。一個習慣要成為習慣法,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 外部要件:有長久反覆實行的慣例事實。
* 內部要件:人民對此慣例具有「法的確信」,即普遍認為這項慣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應當遵守。
* 適法性要件:其內容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公序良俗)。
「洗門風」是一種私下解決紛爭的傳統習俗,常帶有強迫性與羞辱性,侵害了個人的名譽權與人格尊嚴,顯然違反了公序良俗。因此,它不具備成為民法上法源「習慣」的資格。

(B) 此之「習慣」,係專指習慣法而言
正確。 如上所述,能在法律無規定時做為裁判依據的「習慣」,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與拘束力的**「習慣法」(Customary Law)**,而不僅僅是一般的社會事實習慣(customary practice)。它必須被社會大眾普遍認為是具有法律義務的行為準則。因此,本選項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

(C) 憲法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的規定,是該條所稱之法律
錯誤。 民法第 1 條所稱的「法律」,在學說與實務上通常指的是**「狹義的法律」**,也就是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的成文法,例如民法、公司法、票據法等。
雖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位階高於所有法律,其基本權利保障條款(如平等權、財產權)會對民法的解釋與適用產生指導作用(學說上稱為「憲法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但它並不直接被視為民法第 1 條所指的、用來處理具體民事紛爭的第一順位「法律」。法官通常是透過解釋一般法律條款的方式,將憲法精神融入到個案判決中,而不是直接引用憲法條文來取代民法條文。

(D) 條約是規範國家間權利義務之協定,絕非是民法法源之一
錯誤。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解釋,經過立法院批准的條約,其效力等同於國內的「法律」。如果該條約的內容涉及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民事事項),例如有關國際貨物買賣、智慧財產權保護或國際私法的相關公約,那麼它在國內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做為審理民事案件的法源。因此,「絕非是民法法源之一」的說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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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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