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監護之宣告,係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者,下列有關其聲請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人為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
(B)未設籍於同一住所之五親等親屬可以聲請
(C)檢察官職司偵察犯罪不得聲請
(D)社會福利機構可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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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50), C(73), D(2020), E(0) #683030

詳解 (共 6 筆)

#1002784
民法§14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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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269
筆記: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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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991

所謂監護宣告,就是為了要保護那些「因為精神弱勢、造成他們不能正常的表達、不能正常的理解別人講的話、或不能辨識別人到底想要跟你發生什麼法律關係」的人。下列誰可以來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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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797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
(共 2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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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9805

(A)本人為利害關係人得聲請
(B)未設籍於同一住所之親等親屬可以聲請
(C)檢察官職司偵察犯罪得聲請
(D)社會福利機構可以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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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799
有大大能用白話一點的方式翻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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