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欠乙租金 5 萬元,丙為甲清償之。其後發現,甲早已清償完畢。丙如何請求返還該 5 萬元?
(A)向甲主張不當得利
(B)向乙主張不當得利
(C)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D)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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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1837), C(27), D(23), E(0) #683038
統計: A(237), B(1837), C(27), D(23), E(0) #683038
詳解 (共 3 筆)
#1129717
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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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455
丙是把租金給乙,所以要向乙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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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8450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本題為典型之「給付類型之不當得利」,稱給付類型者,謂受損人於受損之發生,是基於有目的、有意識的增加不當得利人之財產。首先討論給付類型之不當得利之「不當」應如何判斷,在此類型,按通說認為以原給付目的存在與否,查本案丙履行早已消滅之債務,當然為欠缺給付目的。
次按給付類型之不當得利,利益移動的軌跡,即因果關係,通說係採「直接因果關係說」,亦即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害基於之原因事實與給付行為必屬統一,亦有學者稱之為利益歸著點。次查本案丙受損害與甲受利益皆源於丙之同一給付行為,故符合利益移動之軌跡。
綜上所述,丙得向甲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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