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承辦法官,何者應自行迴避?
(A)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者,曾參與該事件調解程序之法官
(B)下級審之判決經上級審廢棄而發回更審者,曾參與該更審前判決之法官
(C)曾參與該事件保全程序之法官
(D)上訴至最高法院之事件,曾參與該事件第二審判決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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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36), C(82), D(1528), E(0) #2796742
統計: A(72), B(236), C(82), D(1528), E(0) #2796742
詳解 (共 7 筆)
#5194925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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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1004
速解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 證人、鑑定人,對心證會先入為主,須迴避。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一審跑到二審繼續審,相當於少了一個審級,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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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100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更審前之裁判,係指下級審之裁 判經上級審廢棄發回更審時,該更審前最後一次之下級審裁判而言 。
(二) 推事參與別一訴訟事件之裁判,於理由項下表示關於攻擊或防禦方 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對於現尚繫屬之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 縱有不利,亦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二) 推事參與別一訴訟事件之裁判,於理由項下表示關於攻擊或防禦方 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對於現尚繫屬之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 縱有不利,亦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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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322
(A)鼓吹大事化小 , 小事化無 , 如果雙方不放下 , 我就只好審理了
(B)這是更十審 , 要找沒審過的法官 , 大概只剩剛調來的
(C)保全程序依法不依證 , 例如原告提出擔保要求假扣押
(D)第二審是我判的 , 我當然說自己判的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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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0294
請問C選項為什麼不能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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