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起訴請求B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於訴訟進行中,C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張:A前已將該貨款債權讓與C,請求B應給付90萬元貨款與C。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C提起主參加訴訟之被告應為A
(B)法院如駁回主參加訴訟,主參加訴訟之訴訟費用應由C負擔
(C)主參加訴訟原則上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裁判
(D)不論本訴訟在第一審或第二審,C均得提起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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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5), B(199), C(90), D(208), E(0) #2796744
統計: A(1605), B(199), C(90), D(208), E(0) #2796744
詳解 (共 6 筆)
#5513131
第 54 條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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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984
A起訴請求B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於訴訟進行中,C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張:A前已將該貨款債權讓與C,請求B應給付90萬元貨款與C。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C提起主參加訴訟之被告應為A(X)→被告應為A、B
I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II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B) 法院如駁回主參加訴訟,主參加訴訟之訴訟費用應由C負擔(O)
I 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II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C) 主參加訴訟原則上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裁判(O)
I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II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III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補充:第 184 條 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在該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
(補充:第 184 條 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在該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
(D) 不論本訴訟在第一審或第二審,C均得提起主參加訴訟(O)
I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II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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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344
第 86 條
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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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885
(A) C提起主參加訴訟之被告應為A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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