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民國109年(下同)5月4日(週一),郵差將應送達於乙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書,依法寄存於P警察局,乙於5月21日始持通知書前往P局領取該判決書。該判決書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A)5月4日
(B)5月5日
(C)5月14日
(D)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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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82), C(1493), D(244), E(0) #2796751
統計: A(159), B(82), C(1493), D(244), E(0) #2796751
詳解 (共 5 筆)
#5215962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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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5028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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