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裁定解散,下列何者非屬必要程序之一?
(A)據股東之聲請,如屬股份有限公司,則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 股東提出之
(B)應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
(C)應通知公司提出答辯
(D)應經會計師出具報告認定公司確屬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之情形 代號:80350 頁次: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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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6), C(17), D(164), E(0) #1187800
統計: A(27), B(16), C(17), D(164), E(0) #1187800
詳解 (共 2 筆)
#5021492
第 11 條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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