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乙兩家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後,依公司法第 156 條第 8 項規定進行股份交換,可排除公司法何種規 定之適用?
(A)第 156 條第 2 項
(B)第 267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
(C)第 278 條第 2 項
(D)第 2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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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65), C(18), D(9), E(0) #1187802

詳解 (共 3 筆)

#2138624
公司法第 156 條第 8 項公司設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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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840

*現行法規為公司法第156條之三: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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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536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
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
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
,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
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 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 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 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 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 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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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4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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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56-3 條 公司設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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