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擅自將乙庭園中之蘋果樹,移植到丙之土地上,並約定丁可收取果實。該果實歸誰所有?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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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85), C(598), D(78), E(0) #3117034
統計: A(6), B(85), C(598), D(78), E(0) #3117034
詳解 (共 3 筆)
#7283275
題旨為成分與物分離後之狀態+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債之相對性之問題,個人試依民法(下同)分述如下:
ㄧ、分離與附合
1.乙庭院之蘋果樹尚未分離前仍屬其庭院土地之出產物,第66條2項明定,後經甲之侵權行為使蘋果樹與庭院土地分離,分離後之蘋果樹原則上仍屬乙所有。(參照第766條)
2.承上,後續甲將乙之蘋果樹移植於丙土地,依811條規定,蘋果樹已附合為丙地之重要成分,丙取得蘋果樹的所有權。
二、債之相對性
債權契約,不以債權人為物或權利之所有人為限,惟不得以其對抗契約外之第三人,合先敘明。至於蘋果樹所有人丙之得否向丁行使物上請求權(詳見767條)以茲證明丙為所有人者,詳如下述:
(一)丙是所有人
1.本題甲丁使用讓與契約之定性,不論係屬有償之租賃,或屬無償之使用借貸,均約定丁有丙之土地天然孳息收取權(參照69條第1項)。
2.承上,甲未經丙之同意與丁訂立之債權契約固然有效但債權契約並未使土地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所有人仍為丙。
(二)丁無權收取
1.甲丁間之債權契約,其效力僅發生當事人甲丁間,不得以之向土地所有人丙主張權利。
2.再者,甲未經丙之同意就蘋果樹之天然孳息約定由丁收取,因此丁並無權收取其孳息之權利
三、小結
綜上:
(ㄧ)丙之權利
1.蘋果樹之果實仍為土地所有人丙,丙得向丁依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果實;如丁收取之果實無法返還者,得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需探究丁是否為善意:
(1)如丁善意者,依952條善意占有人得於推定適法所有的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此時在丁不知情期間不得主張之。
(2)如丁知情者,得以其為惡意之不當得利受領人,請求知悉期間之利益與利息(參照182條2項)
2.丙得請求甲返還不當得利(如甲丁契約屬有償性質);如甲於移植蘋果樹與丁之約定係故意或過失者,並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二)丁之權利
1.如甲丁之契約係屬有償租賃者,丁因契約第三人丙就租賃土地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得依436條規定終止租約。
2.此外,丁亦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甲主張終止契約或損害賠償(最高法院89年實務見解終止權得類推254、255與256條之解除權)
(三)乙之權利
1.乙之蘋果樹遭甲以侵權挖取並移植丙土地,得依侵權行為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2.乙之蘋果樹因附合於丙土地上而喪失蘋果樹所有權,得依816條與不當得利法則,請求丙返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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