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年 17 歲,依法立自書遺囑後,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撤回其遺囑
(B)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 3 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 定其真偽
(C)遺囑人因生命危急,依法得立口授遺囑。該口授遺囑自遺囑人生命危急情況排除之時起,經過 1 個月而失其效力
(D)遺囑人未撤銷先前所立之遺囑前,不得再另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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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63), C(193), D(30), E(0) #3117058
統計: A(18), B(363), C(193), D(30), E(0) #3117058
詳解 (共 3 筆)
#5859020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186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民法§1196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1197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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