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關於各縣市政府所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的描述何者正確?
甲.自閉症學生所持身心障礙證明應屬第一類身心障礙者
乙.持有舊制身心障礙手冊永久有效者,可逕行換發新證
丙.新制所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最長的有效期限為八年
丁.永久免重新鑑定者,身心障礙證明需至少每五年換發一次
戊.身心障礙證明經過鑑定分為十大類
(A)乙戊
(B)甲乙
(C)甲丁
(D)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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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57), C(872), D(33), E(0) #1813756
統計: A(27), B(157), C(872), D(33), E(0) #1813756
詳解 (共 7 筆)
#4891936
新修正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但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並每五年就該個案進行第七條之需求評估。
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
身心障礙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經依第二項至前項規定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其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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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033
想請問乙要如何修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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