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民國98年11月18日修正之「特殊教育法」,修正重點何者為非?
(A)特殊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
(B)學校家長會至少應有一位身心障礙家長為常務委員或委員。
(C)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百分之五。
(D)中央政府特殊教育預算未來將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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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42), C(305), D(83), E(0) #81147
統計: A(121), B(142), C(305), D(83), E(0) #81147
詳解 (共 9 筆)
#53144
(C)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百分之五
此項並無修正,因為以前也是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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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808
地方政府 百分之五 的條文內容 一直沒變過
只有中央 很久很久以前是百分之三 98年以後才改百分之四·五
只有中央 很久很久以前是百分之三 98年以後才改百分之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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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97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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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908
大家來找碴~
法規: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 (D)中央政府特殊教育預算未來將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4.5%。
法規: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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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30
哇~被騙了~~
是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百分之五
是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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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883
未來?怪怪的! "中央政府特殊教育預算未來將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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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909
我還是看不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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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813
所以...到底是教育預算 還是教育主管預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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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836
答案B的身心障礙,是指“本身”有身心障礙的家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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