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知規定,中止或欠費停水逾幾年未復用者,用戶如再申請 用水時,應依新設方式辦理?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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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28), C(1), D(1), E(0) #1989534

詳解 (共 1 筆)

#3845602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恢復用水申請須知規定備註    

1.中止或欠費停水逾2未復用者,用戶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2.復水時如現場表位不全、鎖門、積物或給水管線老舊阻塞、用戶設備損壞......等致無法供水,請用戶自行改善或向本處申請外線改接等,並繳付相關費用後再行復水。

3.建築物拆除重建者,應重新申請接水。

4.一般申請包含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傳真申辦及電話申辦方式,處理時限均自本處收件起算;郵寄、傳真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網路申辦屬全程式申請、電話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繳清欠費、復水費及臨時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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