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用戶用水設備發生漏水時,其外線部分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負擔費用代為修理
(B)惟於用戶用水設備漏水施工必要範圍內,必須挖掘用戶地面或拆損其構造物時,除漏水係可歸責於臺北
自來水事業處之事由外,僅由該處回復至原有使用功能
(C)用戶用水設備發生漏水時,其內線部分亦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為修理,費用由用戶負擔
(D)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因處理違反第 33 條用水案件而須拆除管線,或停水所必需之措施,其外線部分由該
處負擔費用代為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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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9), C(327), D(11), E(0) #1989539
統計: A(16), B(9), C(327), D(11), E(0) #1989539
詳解 (共 2 筆)
#5512536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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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用戶用水設備發生漏水或毀損時,其外線部分由本處負擔費用代為修理, 惟於施工必要範圍內,必須挖掘用戶地面或拆損其構造物時,除漏水或毀 損係可歸責於本處之事由外,僅由本處回復至原有使用功能。 前項情形,其內線部分由用戶自行雇用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辦理。 本處因處理違反第 33 條用水案件而須拆除管線,或停水所必需之措施, 比照第一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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