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下列何種情事,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
(A)監察人代表公司向董事提起訴訟
(B)支付不能
(C)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且未辦妥延展登記
(D)董事長自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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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97), C(2324), D(38), E(0) #2342960
統計: A(84), B(97), C(2324), D(38), E(0) #2342960
詳解 (共 2 筆)
#5545235
| 公司法 |
第 10 條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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