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關於實施管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時,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B)警察依法為管束時,不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C)管束係屬人身自由之拘束,有提審法之適用
(D)管束旨在暫時保護當事人,故實施管束時不得使用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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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67), C(2520), D(161), E(0) #1802466

詳解 (共 5 筆)

#2833541
提審法 (C) 第 1 條 I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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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299

(A)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時,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不得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即時強制:管束人,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戒具,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B)警察依法為管束時,不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得檢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即時強制:得管束人,酒、狂、殺、暴、他)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III.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所攜帶之物

 

 

V(C)管束係屬人身自由之拘束,有提審法之適用

 

正確 

 

 

(D)管束旨在暫時保護當事人,故實施管束時不得使用強制力

 

管束人,得使用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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