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請問下列何者爲土地法所創設之他項權利?
(A)典權
(B)儂育權
(C)耕作權
(D)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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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1), C(182), D(20), E(0) #898955
統計: A(23), B(11), C(182), D(20), E(0) #898955
詳解 (共 2 筆)
#4861914
(耕作權為土地法所創設,墾竣完成時,需要向地政機關登記;此權是民法裡沒規定的,且不得轉讓,只有繼承時可以做轉讓.)
第 133 條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
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
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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